(深南府办规〔2018〕5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南山区产业发展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8日
南山区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和国有资金引导放大作用,推动南山区自主创新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形成大企业顶天立地,小企业铺天盖地的发展态势,规范南山区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管理和运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区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 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为区财政拨款、引导基金分配留成的投资收益等。
第二章 引导基金的投资原则与方式
第四条 投资原则:围绕南山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调控导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防范风险”的原则,引导社会资本重点投向南山区战略性新兴产业(生物、互联网、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文化创意、节能环保等)、未来产业(生命健康、海洋、航空航天、军工、机器人、可穿戴、智能装备等)、现代服务业、优势传统产业等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领域,促进社会资本、优质创业项目、技术和人才向南山区集聚,助力南山打造金融总部和创投集聚区。
第五条 投资方式:
(一)参股或合伙。公开征集、择优选定若干家基金管理机构,以参股或合伙的方式,合作发起设立各类投资基金,或参与现有投资基金。由引导基金通过参股或合伙方式投资的基金统称为引导基金的子基金。
(二)其他方式。经区政府批准,引导基金也可采取直接投资具体项目等其他投资方式。
第三章 子基金管理
第六条 引导基金设立子基金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子基金及子基金管理机构原则上应在南山区注册,组织形式可以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
(二)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
(三)子基金投向南山辖区企业(包括投资后注册地迁入南山区的企业)的资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引导基金对子基金出资额的两倍。子基金管理机构应积极引导南山辖区外被投资企业将注册地迁至南山区,促进南山区经济转型、产业升级、结构调整;
(四)子基金应委托具有一定资质、具有基金托管经验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
(五)子基金采取市场化机制管理和运作,依据章程或合伙协议等相关约定进行自主投资、管理和退出;
(六)单个子基金内,国有出资额合并原则上不超过其出资总额的50%;
(七)引导基金和其他社会投资人按照协议约定,将认缴资金拨付子基金账户,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原则上不早于其他社会出资人;
(八)根据子基金投资特点,引导基金可视具体情况,通过收益让利、风险补偿等方式,提高社会资本的投资积极性;
(九)参与现有投资基金的,原则上按照现有投资基金的章程、合伙协议或其他相关约定执行。
第七条 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投资期货、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二)从事担保、抵押、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等业务;
(三)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本类基金投资的项目。
第八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依法设立,治理结构、内控机制和管理制度健全有效,具有一定规模和丰富的创业投资管理经验,历史业绩优秀,为投资基金配备专属且稳定的管理团队;
(二)有健全的资产托管机制和风险隔离机制;
(三)接受引导基金涉及资金投资的质询,并根据引导基金需要报告有关情况;
(四)子基金管理机构每季度向引导基金提交子基金运营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提交经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子基金年度审计报告、子基金年度运营报告及子基金年度银行托管报告。
第四章 引导基金的决策与管理
第九条 区政府设立深圳市汇通金控基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通金控公司”),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根据区政府授权作为出资人将引导基金以资本金形式注入汇通金控公司。
第十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为引导基金重大投资事项决策机构。由区长任主任,分管经济副区长和分管金融副区长任副主任,成员由区财政局(国资委)、法制办、发改局、经促局、科创局、文产办、企业服务中心、金融办等部门委派的代表及汇通金控公司董事长组成。投委会实行举手表决制度。
投委会经区政府授权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定引导基金发展战略和规划,并根据南山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确定引导基金主要投资方向;
(二)审定引导基金投资管理相关制度;
(三)审定子基金投资方案及子基金管理机构;
(四)听取引导基金年度总体投资运营情况报告;
(五)区政府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区国资委作为汇通金控公司的出资人,行使以下职责:
(一)代表区政府对汇通金控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汇通金控公司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权益,防范国有资产损失;
(三)经区政府授权安排和筹措财政出资资金,履行对汇通金控公司的国有资产管理职责;
(四)开展对汇通金控公司的财务监管、收益收缴和风险控制,对公司年度经营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五)负责落实投委会决议,并以汇通金控公司股东决议的形式发布投委会议定事项和公开文件;
(六)区政府或投委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汇通金控公司作为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具体负责引导基金的管理和运营,按照汇通金控公司章程和子基金协议等相关约定行使子基金出资人职责。汇通金控公司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投委会日常事务的牵头和召集工作;
(二)拟订引导基金投资经营相关制度,并报投委会审议;
(三)根据本办法,拟订子基金投资方案报投委会审议;
(四)依照本办法和汇通金控公司章程开展具体投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征集子基金管理机构和子基金组建方案,对拟参股子基金开展尽职调查、专家评审和入股谈判,拟定子基金协议,公开公示,投后管理,投资退出等);
(五)协调区产业部门,建立基金投资项目推荐库,为子基金提供项目信息查询和项目对接服务;
(六)对子基金托管银行履行托管协议情况进行跟踪,并在合伙协议中进行明确;
(七)投委会或区国资委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五章 引导基金的退出和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子基金出资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相关协议约定获取投资收益。
第十四条 子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按子基金协议约定的比例由子基金管理机构和各出资人分别承担。
第十五条 汇通金控公司按照要求编制年度经营预算,报请区国资委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汇通金控公司年度净收益应当按照区国资委要求上缴或留存引导基金滚动发展。
第十七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的管理费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操作,由汇通金控公司与子基金管理机构按照行业惯例协商确定,并在相关协议中明确约定。
第十八条 汇通金控公司闲置资金可用于购买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具体操作由汇通金控公司制定规范并依据执行。
第六章 引导基金的监督与风险控制
第十九条 引导基金由区国资委对其进行财务监管和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 汇通金控公司可委派代表列席子基金投委会。被委派的代表有权对投资项目进行审查,密切跟踪子基金经营和财务状况,监督子基金按照相关协议及本办法规定的政策目标进行投资运作。
第二十一条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应当按照协议约定退出子基金,因引导基金退出而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子基金管理机构承担:
(一)子基金协议签订后超过1年,子基金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引导基金出资资金拨付子基金账户1年以上,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四)子基金或其管理机构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汇通金控公司应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子基金投资方向、地域、放大比例、违约责任等事项。对违反约定的投资项目, 汇通金控公司可在子基金投委会行使一票否决权;对违反约定且拒不改正的子基金管理机构,汇通金控公司可采取扣减管理费、取消下期合作资格、提前清算等措施。
第二十三条 对子基金管理机构弄虚作假骗取引导基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引导基金等行为,将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双创基金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双创基金是指引导基金与创投机构合作,共同发起设立的专注于种子期、初创期中小微企业的投资基金。
第二十五条 投资目的:按照党的十九大报告精神和深圳市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加强对种子期、初创期中小微企业创新的支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众创南山的生动局面,通过引导基金积极介入早期投资,为区内的创新创业团队提供资金、增值服务等方面的支持,以解决种子期、初创期投资风险高导致社会资本介入不足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双创基金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中小微企业的资金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总规模的60%。
第二十七条 为提高基金管理机构对南山区种子期、初创期中小微企业的投资积极性,若双创基金投资于南山区企业的资金比例不低于基金总规模50%和协议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原则上汇通金控公司可将取得的双创基金投资南山项目收益最高不超过40%的部分对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让利,让利金额于基金期满清算时一并支付。对于政策性基金,经投委会审议,可参照以上标准进行让利。
第二十八条 双创基金的其他投资运作方式参照本办法对引导基金的相关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深圳市南山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所出资子基金的管理运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